一、
根据案例表述,赵甲无配偶,无父母及其他子女的情况下:
首先,赵乙的遗产在保留了胎儿的预留份额后,由赵甲(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刘某(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次,赵甲的遗产由赵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丈夫死后仍尽了赡养义务)和小孙子(作为直系血亲,代父亲赵乙的位继承爷爷的遗产)继承。
根据:
1.《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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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传承专家团队】
二、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父母是否有权利将遗产归给谁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同时,父母有权订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任何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产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第二,继承权是依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 第三,继承权具有财产性。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四、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父母的遗产由谁继承?
由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由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期限满后,再申请“宣告死亡”,第二天后第二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间,被宣告失踪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暂时由近亲属或者单位、社区代为保管。
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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