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那么,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因为想处置自己所属部分的房产份额而与子女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这一继承纠纷呢?
张某在2003年其老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
2007年年初,张某的老伴因病去世,
在老伴去世后不久,
张某便将房屋出租。
过了一段时间,
张某又向其子女提出,
想确定房屋所有权份额后,
将房屋变卖。
张某的这一想法刚说出口,
便遭到了子女反对,
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之后,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在庭审期间,当事人共同确认该房屋价值20万元,对房屋价值不存在异议,张某的4个子女当中,有2人自愿放弃对遗产进行继承。结合该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当由张某居住并所有为宜,但需分别支付两名子女2.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情陈述中可知,这是一件简单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根据案件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是由张某和老伴共同购买,因此该房屋价值的一半应当属于张某,另一半则属于其老伴。在张某老伴去世之后,属于老伴的这部分份额将由张老汉与其4个子女进行分割,其中有2个子女自愿放弃对遗产进行继承,所以属于老伴的这部分遗产应当由张某和另2个子女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按照这一规定,张某本应和另2个子女均等分割属于老伴的那部分遗产。但因为继承法中又另有规定表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上所述,考虑到张某目前年事已高,且在其与老伴共同生活期间尽到较多的扶养义务,所以在分割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这也是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当由张某居住为宜,并支付另2位子女2.5万元房屋补偿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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