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网店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观点吧。
【以案说法】
郭某与杨某夫妇婚后共同经营网店销售服装,杨某因其外形颇佳在淘宝店铺、微博账号中担任模特兼销售员。其甜美的长相,时尚的穿搭,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网红”,拥有超高的人气,店铺粉丝也是日益增长,给店铺带来了不菲的经济价值。
但好景不长,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达成离婚并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离婚后,郭某与杨某对其共同经营的店铺及微博账号价值产生纠纷。
杨某认为这些淘宝店铺、微博账号均以自己名义注册,与其人身权益密不可分,粉丝认同的也是其作为店铺模特及经营者,其为店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故店铺及账号理应归其所有。
郭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在两年后将店铺及旺旺、微博交付给杨某掌控,但杨某却在约定时间届满前擅自使用、经营、收益店铺及账号,杨某理应予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通过以上对基本案情的概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和郭某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的价值属性。
其中价值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淘宝店铺进货即库存;
第二,买家所付货款;
第三,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本身存在的价值。
前两种是有形的财产,有利于区分,双方往往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本身存在的价值。由于这种虚拟账号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至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又不易操作,因此值得探讨。
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的内容,可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本案中,郭某与杨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及旺旺、微博账号应当属于财产。虽然淘宝店铺及微博账号是以杨某名义注册,并以杨某名义对外展示、宣传,依靠杨某作为“网红”的独特经营方式获取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相对于郭某而言,网店及账号与杨某本身更加具有紧密性,但是双方在婚后共同经营了上述淘宝店铺、微博账号,因此涉案网店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网店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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