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被父母撮合结婚,法院宣布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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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父亲与吴某的母亲是同胞亲兄妹关系,赵某与吴某是表兄妹关系。2002年5月,赵某与吴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先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又生育一子。

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赵某于2018年正月与吴某某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22年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来源:汉阴县人民法院官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吴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法院上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故判决确认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一、婚姻无效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就是:

1、如果一方已经结婚有配偶后又与别人以夫妻关系生活,办理结婚的登记,那么婚姻关系是无效。

2、如果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进行结婚,如本案中赵某和吴某结婚,婚姻关系是无效。

3、我国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岁,女20岁,如果一方未到结婚年龄,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

本案中,赵某的父亲与吴某的母亲是同胞亲兄妹关系,赵某与吴某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如果双方婚姻关系出现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这种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后,但双方已生育的子女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虽然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对生育的子女双方仍有抚养义务。本案中,赵某与吴某生育了三名子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在审理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中,可以对三名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如果不能调解的话,应当在判决书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本案中赵某与吴某在父母撮合下结婚,是法律知识淡薄的一种表现,学习一些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


对于表兄妹被父母撮合结婚,法院宣布婚姻无效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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