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范文简短 第1篇
Abstract:The commuting a sentence system is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concrete utilization important system, the article to simplifies the underage short punishment to violate commuting a sentence the procedure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关键词:未成年 短刑犯 简化
Key words:Underage; Short punishment commit; Simplifies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具体运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正确的运用减刑制度,有利于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减刑运用的不合理,不仅不利于罪犯的认罪服法,而且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对未成年短刑犯适用减刑,因其主观恶性不深,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现实的情况是现行的减刑条件对他们在减刑适用上非常不利,大量考核分被“浪费”。为改变这种现状,体现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简化对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的程序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犯短刑减刑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笔者通过对某省未管所07年的统计数据分析,从减刑的机会上看:07年从未管所刑满释放的人数为1200人,其中刑期3年以上的刑满431人,获得减刑人数431人,获得减刑率100%,刑期3年以下的刑满释放人数为769人,获得减刑人数为376人,获得减刑率为49%。从减刑的幅度上看:以07年同一批次呈报的减刑幅度上,在相同的减刑考验期内,刑期3年以上罪犯1次减刑平均的减刑幅度为1年左右,刑期3年以下罪犯1次的平均减刑幅度为4个月左右。
从这两组数据可以看出,刑期3年以内的未成年短刑犯,无论从减刑机会和减刑幅度上都较刑期3年以上的罪犯有很大的差距,这样的减刑现实情况不但没有对未成年短刑犯体现从宽的一面,反而对其从严了,这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违背的。
1、法律对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程序规定较为原则。我国涉及减刑制度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我省高法、高检和司法厅都规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总的来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减刑的对象、限制条件、实质条件和审核期限规定比较具体,实践中很好操作。但是,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何种程序、机构如何设置、工作机制如何规范等等,均未规定,对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的程序更是一个空白,只是规定比照成年犯放宽执行。
2、现行减刑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现行的减刑采取管者不裁、裁者不管的,管理与裁定相脱节的机制,法院只就监管机关提交的减刑材料进行公式化审核,这样的运行机制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烦琐的程序当中。一个罪犯从达到考核分数可以启动减刑程序开始开始到减刑裁定下来需要通过管区、狱政支队、_合议机关、驻所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和多道环节,一般为3个月,这样的烦琐程序对未成年短刑犯减刑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此外现行监管机关呈报减刑是按批次统一呈报的,大部分未成年短刑犯在达到起报分后是不能马上起动减刑程序的,从而导致很多短刑犯都得不到减刑的机会。
3、监管机关对未成年短形犯的减刑考核制度需完善。根据某省未管所出台了《某省未成年犯奖惩考核办法》,对于刑期3年以下的未成年犯首次减刑考核分必须达到80分(07年考核标准)以上,按某省未管所统计,一个刚入所的未成年犯平均一个月的考核得分为6分,达到首次减刑的80分需要12个月左右,如果罪犯刑期为2年,一般在看守所就需要6个月左右,入所教育1个月,那么他达到申请减刑时刑期剩余为5个月,在通过管区合议、狱政支队审查、减刑假释合议等一系列程序大概需要3个月左右,那么法院以最快的速度裁定下来那也只能减刑2个月,而同样情况和考核分,用在刑期3年以上的罪犯身上则可以减刑4个月。从上面的例子中发现对于短刑犯来说很多的考核分数被“浪费”掉了。
从以上原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未成年短刑犯而言,现行的减刑的程序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减刑功效的一个阻碍。改变这一问题,就需要探讨简化对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程序。
二、简化未成年犯减刑程序的几点建议
1、建立适应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绿色通道”。从目前减刑的全过程看,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机关最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对于罪犯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能否适用减刑最具有发言权,由其提出减刑建议,是合理的,在_建立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的“绿色通道”也是最为有效的。在_建立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绿色通道”即要求对未成年短刑犯简化减刑呈报过程中_的内部环节和流程,建立一套适应未成短刑年犯自身特点的流程和程序。其次_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衔接,加快各个部门审查监督的速度。再次加强呈报减刑的灵活性,对未成年短刑犯在集中按批次呈报的基础上,辅助于个别呈报,使达到减刑条件的未成年短刑犯能最快的启动减刑程序。
2、检察机关应建立减刑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现行检察机关在减刑审查监督上一般为书面审查和事后监督,即对已经呈报到_合议机关后再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监督方式。由于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掌握实际情况,所以在审查监督上客观上占用了呈报的时间。建立同步动态审查即从管区开始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减刑程序,通过多种手段缩短减刑审查时间,在_审查减刑的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理化建议范文简短 第2篇
2014年以来,__县检察院以“五个强化”为抓手,狠抓检察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机关氛围,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强化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强化干警思想认识,该院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撰写心得、座谈交流、警示教育等形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各项政治理论,将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观念,牢固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同时,创新学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警醒干警警钟长鸣。
强化检察管理,推动工作落实。每周至少进行两次考勤抽查,定期不定期对干警在岗状态、工作状况、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在全院进行公开通报。实行阳光政务,每月公布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促使各部门及全体干警强化大局意识和自律意识,树立艰苦创业、勤俭建院思想,厉行节约,增收节支。
强化业务规范,促进公正执法。严格实行办案安全预案和预警制度。每启动一个案件之前都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把办案安全问题想到前,把办案安全工作做在前,防范于未然,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办案安全预警机制,对控告申诉、不捕不诉、自侦案件的办理做好办案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风险应对及防范预案>!
合理化建议范文简短 第3篇
福建省八项规定细则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央精神,近日,经省委会研究通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xx届_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办法》。
《办法》从五个方面作了要求。
一是改进调查研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更要到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地方和单位。调研点不搞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要减少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要简化接待工作,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安排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要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公务活动现场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要减少会议活动。继续实施无会周制度,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设区的市任职的省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等活动。省领导个人不题词、题字。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主持词要简练,不安排省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要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全省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要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借开会吃喝玩乐、游山玩水,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要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
三是改进新闻报道。简化省领导活动新闻报道,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可刊播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省领导参观展览、出席一般性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省领导给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报道。
四是规范出访活动。省委、省政府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外经贸工作的省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领导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
五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办法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八项规定具体内容一、_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_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合理化建议范文简短 第4篇
《规定》着眼于解决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做起,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从严要求、以身作则,充分体现了我区贯彻执行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坚定态度,体现了坚持求真务实、狠抓作风转变的坚定决心。
一是改进调查研究。《规定》要求,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时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改进安全保卫工作。要统筹安排,避免多位领导同志同一时间到同一地方考察调研。考察调研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和工作研究,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并根据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察内容、确定考察点,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指导工作,更要深入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实际问题。要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减少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要合理安排乘车,减少随行车辆。当地领导不到边界迎送,不参与陪同的盟市其他负责同志不到机场、车站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显示屏,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宾馆服务人员迎送,不摆放花草,不安排题词题字,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出行时不实行交通管制,不得封路,公务活动现场一律不得清场,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实行内紧外松的安保方式,减少扰民。
二是精简会议活动。《规定》要求要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整顿、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自治区党委、政府要建立“无会周”制度。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搞评比达标活动和举办各类表彰会。要坚持开短会、开小会、开解决问题的会。除规定性会议外,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只开到盟市级,会期不超过2天: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会期不超过1天。各类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要切实转变会风,讲稿和讲话时间要简短、讲实话,力戒讲套话、空话。要改进会议方式,凡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区性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会场和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座谈会不摆放瓜果,会议文具按需发放。
三是精简规范文件简报。《规定》要求要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按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和规范程序行文,规范个人向领导同志的请示、汇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直接发至基层的,不再制发文件或层层转发文件。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的职责范围确定发文主体,减少党政联合发文,严格控制升格发文。自治区领导同志要带头遵守公文处理规范,从严把关、规范签发,提升文件质量,提高运转效率。
四是规范因公出访和外事接待活动。《规定》要求,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1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对外交流交往的需要,合理安排领导同志出访活动,简化机场迎送,简约外事接待。
五是改进新闻报道。《规定》要求,要简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精简全区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规范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优化领导同志涉外活动新闻报道,规范重大专项工作和专项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
合理化建议范文简短 第5篇
二、强力推进工作落实。局班子成员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年度民政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分工到各县(市、区)了解情况、督办工作,各科室要把强化工作执行力作为工作的重要准则,努力把督办检查成果转化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民政政策落到实处。
三、切实开展群众工作。继续开展“挂包帮”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全体干部职工要按照结对帮扶的要求,继续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认真做好联系帮扶群众工作,深入帮扶对象家中走访了解情况,切实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工作,继续开展下访、约访、接访群众,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
四、增强调查研究实效。要紧紧围绕全市民政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主题,有针对性地安排调研活动。调研力戒走形式、走过场,多开展不打招呼、不做事前安排的随机性调研活动。局领导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每年每个科室的调研课题不少于1个,局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同志要带头负责重点调研课题的实地调研和报告起草工作。局领导到各县(市、区)调研要轻车简从,科室参加人员不超过2人,县(市、区)民政局同志不超过3人,除交换工作意见外,不邀约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参与。提倡蹲点调研和进社区、进村入户调研,调研结束后,形成工作建议或调研报告。
五、精简会议活动。严格会议活动的审批,不开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能以文电形式传达部署的不再召开会议。加强统筹,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不讲空话、套话。简化会场设置,减少会议时间。减少领导讲话篇幅,一般性会议一律不写讲话稿。全市大型民政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天。各科室(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天,市局只安排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不陪会。提倡多个科室合并召开业务会议,减少会议次数。
六、规范出席各类活动。严格控制民政系统举行的各类活动,确需举行的,一律从简安排。未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局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县(市、区)民政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的会议及活动。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一般不出席社会组织的活动,确需参加的,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九、加强外出管理。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学习考察的规定,严禁以参加学习、考察、培训等为名组织干部外出公款旅游。严格出国(境)管理,外出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经费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十、厉行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凡市局机关能够承办的会议活动,不安排到机关以外消费场所举办,不在会场外营造氛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以及娱乐活动。会议材料一律简装,不发放纪念品。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树立低碳环保理念,加强局机关文印耗材管理,公文用纸一律实行双面打印;严格执行空调使用规定,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到人走灯灭、水关、电脑断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电脑长期开启现象。
合理化建议范文简短 第6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治理“文山会海”和节庆活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整治会风文风“假、长、空”,力戒形式主义,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能少则少、能短则短、能精则精、能简则简”的要求,大力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切实改进会风、文风、作风。通过专项治理,切实解决会议文件过多过滥的问题,形成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采取集中自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从2014年9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具体分三步实施。
(一)全面清理,摸清现状(9月15日前)
局属各单位要围绕治理的四个重点,对照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对本单位开会和发文情况进行集中自查。主要有三项任务: 各单位要围绕治理的三个重点,全面开展集中自查。查有无随意提高开会、发文规格,看是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查会议、文件有没有增多,看是否流于形式;查有无超标准开会发文,看会议、文件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查内部简报、信息、刊物有无增加,看报送程序是否规范;查节庆、论坛、展会的数量、规模,看是否从严审核、管理规范、经费合规。根据自查情况,摸清底数,进行症结剖析,提出精简措施。
(二)制定措施,扎实整改(9月15日-9月20日)
自查结束后,局属各单位要围绕顺利实现精简目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完成建立或修订完善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制度措施。具体要注意把握以下规定和要求:
1 、切实控制开会发文规模。局召开的全建设系统综合性工作会议可请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召开的专题会议,只邀请分管领导参加;召开的专门会议,只安排与会议相关的单位参加。凡能以局党委、行政发文的,应当以局党委、行政发文,凡属部门职责的工作,一律不得以局里的名义发文;凡能以不编文号的便函等形式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发编文号的文件。
2、努力减少会议文件数量。严格审批制度,加强会议统筹协调,能不开则不开,能精简则精简,能合并则合并,没有认真准备或流于形式、走过程的会议一律不开。切实减少重复发文和不必要发文,凡中央、省、市已发至局内的文件,我局在执行中如无新的、重要的政策性规定和安排部署,不再另行发文。凡现行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是指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文;属于局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基层单位名义报送市建设局;凡是全局性工作会议、学习座谈和节庆活动等已作报道的,不再编发简报。 .切实提高会议文件质量。提倡开走会、开小会、开短会、开并会,提倡讲短话、讲实话、讲真话。全局性会议不得超过2个半小时,专题会议不得超过2小时。一般性工作会议,领导讲话不超过30分钟,大会发言不超过5分钟。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和印制份数,严格文件审核,做到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和其他资料,一般不超过5000字。各单位所有文件要经局领导或基层单位领导对发文内容、发文规格、发文篇幅和发送范围严格审核把关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总结评估,建立制度(9月20日—9月30日) 各单位要认真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局办公室。局“文山会海”和节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进行评估。
3、要坚持标准兼治,认真分析和查找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原因,研究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以往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好的制度要坚持,对本次整改活动中形成的好的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严格文件会议制度,规范举办节庆活动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组织机构。我局成立以党委书记黄启夫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双斌、局党委委员黎兵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文山会海”和节庆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赖晓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要迅速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精文减会的各项规定。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针对各单位在文件和会议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力抓好整改,逐条抓好落实,切实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好,全面将建设系统文风会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合理化建议范文简短 第7篇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六、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七、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八、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
《快速移送审查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九、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十、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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