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罪并罚,是危害行为的性质各不相同,不并罚不足以总体上进行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2、择一重罪处罚,是危害行为有相似或因果关系,择一重处已足以达到全面进行否定评价的法律效果,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若并罚则有重复评价之嫌或责刑过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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