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职工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与陶某于2010年8月1日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在职期间科技公司向陶某竞业补偿1万元并每年增加1000元,并约定陶某在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五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0万元。协议签订后陶某先后共计收取科技公司以竞业补偿名义给付的28000元。2013年12月31日,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陶某陈述了自己组织人员生产销售与科技公司的产品构成原理一样、形状相类似的产品。2014年10月10日,科技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陶某停止侵犯科技公司商业秘密以及从事包装机生产销售等竞争性行为,并一次性支付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的违约金20万元。仲裁委裁决陶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陶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陶某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案例二:

2013年6月5日,TL公司聘用刘某为研发中心主任,之后TL公司与刘某签订《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未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但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2013年11月起,刘某在职期间,私自生产与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且抢走公司客户。2016年8月23日,刘某向TL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认为刘某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刘某向TL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解读:

普通职工在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们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很显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职工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作出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在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未直接作出规定。


1、《劳动合同法》以外的相关法律对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某些特定人员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且属于绝对竞业禁止的范畴,而非仅是竞业限制。其他如《合伙企业法》第32条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对个人投资企业的管理人也明确做出了与《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类似的规定,即在职期间上述人员也必须履行绝对竞业限制(竞业禁止)义务。


2、既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那么普通职工在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我们认为普通职工无论是离职后还是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普通职工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职工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范畴。如果普通员工不负有保密义务,因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畴,也就谈不上在职期间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结合上述案例,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普通职工在职期间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合同一方的普通职工显然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

3)如果用人单位和普通职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对在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我们认为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职工在职期间仍然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普通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履行忠实义务显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体现。而忠实义务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包括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义务。


3、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者在职期间也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一样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仅是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向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规定而未对在职期间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作出规定,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目的在于减少因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给劳动者带来就业权的严重影响,并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而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作为生存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并不因履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而遭受严重损害,而且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尽的忠实义务之体现,故用人单位对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需向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实务建议:

虽然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普通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时仍然需要履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为了避免争议,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法律风险,我们还是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的方式让普通职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普通职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作出约定。

来源:章律师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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