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结双方出资买房怎么判(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现实中非常多见,情况复杂。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婚姻家庭」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之要点汇总篇
前言:小兵已经对父母出资购房,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类整理说明,每一部分观点均配有案例支持,如需查询详细内容可以翻看合集中每一部分的分类说明,本文是对此类问题的汇总,以便于查阅:
第一部分 父母婚前出资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少有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
三、双方父母婚前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
1、全额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2、首付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予以扣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二部分 父母婚后出资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具体认定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婚后购房总结: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2021年1月1日后的购房行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对于文中的错误,还望不吝指出见谅。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分割财产,首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宋某与程某于2005年恋爱,2008年结婚,2011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沪南路某房屋。2012年6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购买时总价153万元,其中首付款86万元,商业贷款37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各类税费8.8万元、中介费2万元。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均从程某账户支出,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为程某。2012年11月,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因在房产分割事宜上未达成一致而未果。2013年3月,宋某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宋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沪南路房屋产权,诉讼费各半负担。
法院认为:
宋某两次起诉离婚,程某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房产分割问题。审理中,程某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并给予宋某补偿款,宋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补偿款的具体金额,本院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双方财产并无财产特殊约定。
其次,程某父母转账的50万元购房资金应当认定为对程某一方的赠与。程某为证明这一点已尽到举证义务。为证明其父母的50万元出资系对其一方的赠与,程某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2日的《赠与合同》、境内汇款申请书、发送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的QQ邮箱电子邮件“赠与合同公证问题”等证据。
再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宋某父亲转账至程某账户的25万元购房出资款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沪南路房屋的分割问题,宜在房屋市场价值中扣除剩余贷款金额、程某父母赠与程某一方的50万元及其增值部分,余下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确定补偿款金额。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父母对购房都有资助,不同的是男方父母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该笔资金只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女方父母在赠与时,未作出表示,并且发生在婚后。最终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认为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女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风险提醒:
对于婚后购房,涉及到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一方父母如认为该部分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应作出书面的明确约定,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父母的赠与一般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男方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就明确约定了该财产只赠与儿子,那么未来在夫妻离婚时,该部分的财产亦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分割财产,首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宋某与程某于2005年恋爱,2008年结婚,2011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沪南路某房屋。2012年6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购买时总价153万元,其中首付款86万元,商业贷款37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各类税费8.8万元、中介费2万元。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均从程某账户支出,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为程某。2012年11月,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因在房产分割事宜上未达成一致而未果。2013年3月,宋某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宋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沪南路房屋产权,诉讼费各半负担。
法院认为:
宋某两次起诉离婚,程某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房产分割问题。审理中,程某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并给予宋某补偿款,宋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补偿款的具体金额,本院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双方财产并无财产特殊约定。
其次,程某父母转账的50万元购房资金应当认定为对程某一方的赠与。程某为证明这一点已尽到举证义务。为证明其父母的50万元出资系对其一方的赠与,程某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2日的《赠与合同》、境内汇款申请书、发送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的QQ邮箱电子邮件“赠与合同公证问题”等证据。
再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宋某父亲转账至程某账户的25万元购房出资款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沪南路房屋的分割问题,宜在房屋市场价值中扣除剩余贷款金额、程某父母赠与程某一方的50万元及其增值部分,余下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确定补偿款金额。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父母对购房都有资助,不同的是男方父母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该笔资金只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女方父母在赠与时,未作出表示,并且发生在婚后。最终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认为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女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风险提醒:
对于婚后购房,涉及到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一方父母如认为该部分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应作出书面的明确约定,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父母的赠与一般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男方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就明确约定了该财产只赠与儿子,那么未来在夫妻离婚时,该部分的财产亦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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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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