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需特别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公司在作出合并、分立决议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在公司合并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对合并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公司合并不能对抗异议债权人。因此,如公司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目前的观点来看,第一种可引入合并效力的登记以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完成为前提,未履行该程序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不予登记,即公司提请合并变更登记申请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对外公示并在异议期限内出现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暂时停止变更登记,如超过一定期限债权人未能提起诉讼的那么应继续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种可引入合并无效制度,即合并变更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合并方股东、董监高或债权人可以提请合并无效诉讼,对于超过六个月后的提请无效应当建议变更诉请为要去合并后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即设计对于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制度,以刑法之威慑力减少此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法律分析: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如果A公司和D公司在与其他公司、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写明公司合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还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2)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是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均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将公司财产向债权人和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最终消灭。
参考日本法上的合并制度,其明确规定如若合并程序中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那么该合并行为无效,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体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观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其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该罚款能否使得债权人的损失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所以合并中的公平该如何保证?
笔者认为,该种申请的提出是一种职责,目的是“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从报酬角度,管理人主观上一般也具备申请的动力),尽管实践中出现债权人对申请合并破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管理人依然有职责提出申请。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公司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或合并过程中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通知和公告应给予相关债权人45天期限(“异议期”) 对合并一事提出异议(如有)。如双方任一债权人在异议期内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应与该债权人协商达成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偿还欠债、提供适当担保等)。
由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而对公司分立的,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公司分立后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该债务。对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公司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公司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如果公司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合并破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资产的合并处置和相互债权债务的消灭,避免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债务清理的复杂程序;有利于资源整合,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本案定海法院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后审慎裁定合并破产重整。
5、债权人保护程序。即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债权人保护制度(同合并):减资导致股东认缴出资下降,有限责任下降,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九民纪要》首先要求法院甄别相关债权关系的真实性。在实务中,债务人为逃避其他真实债权人的追索,转移价值资产,极有可能与外部的友好公司杜撰相关借款协议并约定以物抵债;此时如果真实债权人债权人对此抵债行为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调取并甄别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极有可能致使真实的债权人产生意外损失。
3、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但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
在市场主体退出及注销企业登记方面,不需要按“公司法”规定,成立清算组,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但诸如“发布合并(分立)公告,发布债权人公告”等与公司解散相关的事项还应依据履行,否则,在被合并(被分立后不存续)企业在进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时,将无法按市场主体登记的规范要求提交与注销相关的资料。
首先,基于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相关信息,公司要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例如,在股东会前向公司股东、债权人告知公司分立协议详细内容、制作分立报告书、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为股东能否承认公司分立,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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