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惠州市)

惠市人社〔2010〕77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各县、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明确如下:

一、凡设立在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1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工资为4.66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

二、凡设在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1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工资为4.08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

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从 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到实处,并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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