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议参考:
1、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在处理劳动争议之前,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2、保留相关证据: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争议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
3、注意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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