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包案件处理程序(一般交通事故顶包处罚)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顶包处理(一般顶包处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就此次“两高”联合印发《解释》的背景及内容,《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人。

据了解,窝藏、包庇犯罪案件发案量为年均2000多件5000多人,属于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情节严重”等的理解和适用有时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认识,满足司法办案需要。

规定主观目的和“明知”判断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窝藏、包庇犯罪要具有明确的目的,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并提供了相应的帮助。

《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

细化入罪标准明确情节严重情形

《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细化了窝藏、包庇罪的入罪标准,《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的行为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在明确包庇罪入罪标准时,《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将包庇行为具体手段细化。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实践中常见的“顶包”;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其中,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解决了实践中对于帮助犯罪分子假自首、假立功能否适用包庇罪的问题。

第四条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本条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明确此罪与彼罪界限及罪数认定

《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庇罪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界限。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六条规定了认定窝藏、包庇罪,要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对罪数认定和共同犯罪人之间窝藏、包庇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定性处理更加准确。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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