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在征用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它本身虽然不属于一个行业性机构,但在乡村里却掌握着大权,但是,必须明白村委会并不是万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征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须经***或省级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须经***或省级政府批准,方可核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根据这些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而村民委员会则无权进行征收。
二、村委会无权代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村民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么由村民自己签字,要么村民委托他人签,村委会代自己签,显然是在侵犯村民的利益。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受侵害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对其作出的决定,受到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村委会无权向村民征收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要直接向村委会支付,补偿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支付,并将对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虽然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收到补偿款,但是不能代表村民们拿到补偿款后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一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收补偿款要经村民会议讨论,村委会无权对补偿款进行截留,甚至将补偿款进行分配。
四、村民委员会无权强行拆除
就土地征收而言,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感觉补偿低并没有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相关部门在做出补偿决定后,未依法履行,而如果急于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尽快拆除房屋,应由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征收房屋,如果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被认定是违法建筑,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来消除影响,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村委无权自行分配补偿款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等问题是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委会无权做出决策。在村务会上,必须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委员会所作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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