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被告年龄
案例索引
2008年8月,被告人黄南燕提议绑架前女友许梦思以勒索财物,被告人伍金洪表示同意,两人为此进行多次商议,决定杀死许梦思再勒索财物。同年9月13日晚,黄南燕、伍金洪从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一起来到仙岩镇。当晚10时许,黄南燕将许梦思骗至伍金洪选定的仙岩镇河口塘村河滨中路南侧的“河口塘村公变5号”变电房内,与伍金洪一起掐昏许梦思,从许身上搜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余元及一部手机,随后两人将许梦思捆绑后扔入附近的温瑞塘河,致被害人许梦思溺水死亡。
次日上午10时许,黄南燕打电话给许梦思的外婆索要5万元。当日下午,黄南燕去约定地点取赎金时被抓获。当天晚上,在黄南燕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超蓝网吧抓获伍金洪。
法院裁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金洪、黄南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金洪、黄南燕共同商议杀害人质勒索钱财,且两人互相配合,采用扼颈、溺水等手段共同杀害人质,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最终,法院判处伍金洪死刑,黄南燕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关于黄南燕的真实年龄引起控辩双方的注意。黄南燕与伍金洪绑架并杀害受害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果黄南燕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则不能判处黄南燕死刑。
本案中证明被告人黄南燕年龄的证据主要有:
1.户籍证明反映:黄南燕出生于1990年8月11日;
2.《梧田区卫生院妇产科分娩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黄南燕出生于1990年9月23日;
3.《黄氏宗谱》反映,黄南燕出生于共和庚午年八月初五,即1990年9月23日;
4.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黄氏宗谱》不是近年制作。
一般情况下确认被告人的年龄以户籍证明为准,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户籍证明登记的时间有时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制度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往往根据家长或亲属的口述随意填报年龄,有的出生若干年后才申报,有的填写的是农历的时间等。这些问题对认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为此,如果被告方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户籍证明提出异议,声称自己作案时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时,或者审判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可能与证明不符,可能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特别是涉及死刑)时,就要注意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而不能简单地以户籍证明来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本案中,黄南燕分娩登记表黄南燕出生于的《梧田区卫生院妇产科分娩登记表》系黄南燕出生当时所填写,显示出生时间为1990年9月23日。《黄氏宗谱》经鉴定亦是早年形成。二者最能反映黄南燕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于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南燕出生于1990年9月23日,作案时未满18周岁,因此,不采信户籍证明。
实践中,可用于确认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有:
1.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明、医院分娩记录、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家谱族谱等,这些材料反映出生情况的原始记录信息,往往能够有效证明被告人年龄。在使用上述书证时要注意:一方面,应坚持“原始书证规则”,调取、查阅其原始登记材料;另一方面,一般来说,这类书证形成时间越早,可信程度就越高,证明价值也就越大。
2.证人证言。是指被告人的父母、亲戚、朋友、邻居、接生员等证人就其出生、年龄等情况所作的证词。在具体判断证言的证明价值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证人是否为关系人;二是证人本身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
3.骨龄鉴定。尽管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指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个体生长等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生物年龄与实际的生活年龄并不完全一致。为此,不能把骨龄鉴定作为认定年龄的唯一证据,尤其是对涉及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到案时间与作案时间间隔较长,根据到案后作的骨龄鉴定来推断其作案时的年龄,准确率不会很高。尤其是被告人辩解的出生日期与户籍证明载明的出生日期间隔极短,甚至只相差几天的情况下,骨龄鉴定结论就基本没有意义,难以解决被告人出生日期的认定问题。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时必须十分慎重,通常只将骨龄鉴定结论作为参考性证据。
转自刑事审判案例参考第659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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