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模模敬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旦慎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码友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除此外不能指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的情形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指定管辖和专属管辖区别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五、我国三大诉讼管辖种类及各管辖间是如何规定的
三大诉讼管辖种类分别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各管辖它是这样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刑事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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