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员工被安排加班,心理想拒绝但是又不敢。那今天主要跟大家分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选择一:一般情况下,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有前提条件=经营需要+工会特别是劳动者本人协商+即使延长也不得超过每天3小时,每月36小时。
所以,劳动者不同意加班,表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法律上赋予了劳动者可不接受加班的安排。但是建议这种情况下,还是跟单位好商好量,说明难处,争取获得单位的理解,不能硬杠,否则,你懂得。
选择二:特殊情况下,不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部发〔1995〕143号文件里面也有上述相同的规定,还多出两条不受延长加班时间的限制:
(一)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二)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另外,由于新冠状肺炎的影响,人社部也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第二条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是否接受加班还需要分情况讨论以及拒绝加班需要合情合理处理,比如这次病毒影响,有些单位员工加班加点生产口罩等抗议物资,每月加班时间远远超出36小时,这样也是合法的。也正正体现了我们用人单位和员工,齐心协力,共克难艰与国家共承责的时刻!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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