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可以要求减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有给付义务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的;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 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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