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对小情侣因登记结婚需要在某知名婚纱摄影公司签订《婚纱摄影合同》。双方约定:
小情侣向婚纱摄影公司支付摄影费4500元,所拍摄的作品供摄影公司用于形象广告、制作样册、外部交流、内部交流、电脑样本等使用。其后,该对情侣经好友告知只要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其姓名就能连接到摄影公司开展优惠活动的广告界面,该**上有该对情侣生活照50张。
现该对情侣认为摄影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维权。该对情侣委托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并对**进行保全。
法律评析:
本案中,摄影公司认为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可对摄影作品进行内部交流使用。但受害人认为摄影公司将摄影作品用于网络传播及公司开展优惠的商业活动广告中,已远远超过了双方约定范畴。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摄影公司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并不享有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盈利的权利。如果用于商业活动,必须经肖像权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正如现实生活中的明星代言,必须经明星本人同意后才能用于商业活动否则就是侵权,
来源 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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