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特别法人的范围有:
(1)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2)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机关的法人;
(4)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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