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人有限公司应如何证明与股东不构成财产混同

来源 | 东方法律检索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本案中,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弈成科技公司和南通东泰公司并未提出湘电风能公司和湘潭电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湘电风能公司和湘潭电机公司不构成财产混同,对湘潭电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一审法院认为:....(三)湘电风能公司与湘潭电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弈成科技公司主张一人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湘潭电机公司主张弈成科技公司未完成其举证责任,且湘潭电机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湘电风能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股东对公司财产与股东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本案中,应当由湘潭电机公司举证证明其与湘电风能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而判断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主要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湘潭电机公司提交了验资报告,能证明湘潭电机公司对湘电风能公司的出资到位;提交了财务制度、营业执照、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能证明公司和股东分别建立了独立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经营场所;提交了其与湘电风能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同时,湘潭电机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财务体系和每年的审计报告亦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因此,湘潭电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湘电风能公司,弈成科技公司主张湘潭电机公司和湘电风能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但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故对其要求湘潭电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弈成科技公司是债权人,南通东泰公司是债务人,湘电风能公司是次债务人,湘潭电机公司是湘电风能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弈成科技公司对南通东泰公司的债权数额问题;(二)南通东泰公司对湘电风能公司的债权数额问题;(三)湘潭电机公司是否应当就湘电风能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湘潭电机公司是否应当对湘电风能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弈成科技公司和南通东泰公司上诉均主张,湘潭电机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两公司财产独立,未完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构成混同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湘电风能公司和湘潭电机公司为证明相互财产独立提供了以下证据:湘电风能公司注册资金变化及出资情况、湘电风能公司的财务制度汇总、湘电风能公司与湘潭电机公司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湘电风能公司与湘潭电机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内部章程。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本案中,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弈成科技公司和南通东泰公司并未提出湘电风能公司和湘潭电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


一审判决认为湘电风能公司和湘潭电机公司不构成财产混同,对湘潭电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弈成科技公司、南通东泰公司、湘电风能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260.73元,由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61086.91元、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61586.91元、湘电风能有限公司负担561586.9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晓丹书记员 陈佳颖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066C2pRUgBWB1M.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推荐

  • 劳动争议双倍工资(最高法民一庭:关于二倍工资的四点意见)

    一、代签 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二、补签与倒签 用人

    2024-12-11 04:01:53
    47 0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2023年7月3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和******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图为发布会现

    2024-12-11 03:34:56
    44 0
  • 最高法发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附全文)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2024-12-11 03:29:54
    49 0
  •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

    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2011年08月12日12:16最高人民法院我要评论(194)字号:T|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

    2024-12-11 03:25:33
    53 0
  • 最高法发布意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最高法发布意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观点吧。要 闻1.最高法发布意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10日,******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2024-12-11 03:22:52
    53 0
  • 最高法: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诉讼这样判!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

    2024-12-11 03:11:37
    45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