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怎么分割财产给女儿(入赘女婿宅基地面积怎么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入赘怎么分割给女儿(入赘女婿面积怎么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上门女婿”工伤身亡获赔82万,生母岳父因赔偿金分割闹上法庭

男子入赘三十余年,不幸工伤身亡,生母说含辛茹苦养育,岳父说签订了入户协议,82万元赔偿该归谁?

“上门女婿”的身后事

湖南新晃,李某为某公司厂房进行钢棚维修时不幸坠亡。2021年5月15日,其子小明、小天(化名)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

赔偿协议签订后,公司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死者儿子小明、小天及死者妻子姚某。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因死者生母邓某对赔偿款分割有异议,遂起诉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姚某的申请,依法追加死者岳父老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查明,原告邓某的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随后,邓某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

被告姚某是名家庭主妇,生活

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老姚夫妇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出嫁。李某与姚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

李某“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老姚夫妇百年归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没有李某和姚某签字。

另外,李某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过世。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

?法院:原告有权主张分割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真实有效,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没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原告邓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经核算,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某和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即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

?法官:赔偿金分配有原则

1、哪些属于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属于近亲属范畴。2、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这里说的扶养是包含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4、残疾赔偿金是指什么?

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对姚某父母的赡养,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某与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新晃县法院)

“上门女婿”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也会出现男方加入到女方家庭中的入赘模式,尤其是在农村中,这种模式常受人歧视。但是,无论是哪种模式,都属于结婚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在农村征地活动中,不能因此而歧视此种情况的男方。

满足2个条件,上门女婿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1.上门女婿的户口已迁入配偶的村组织。2.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因此,其依然享有户籍所在的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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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土地征收过程中“入赘男”补偿安置待遇如何认定?

#法律#

“入赘”是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夫以妻居的一种婚姻方式。当遇征地补偿时,很多“入赘男”的合法权益都被剥夺,“入赘男”是否享有本村同等村民待遇?本文从相关法律、案例以及观点等方面梳理相关知识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入赘男”未生活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未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不能享受安置补偿政策——杨传武与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案例要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等。“入赘男”户籍没有迁入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在此分得责任田,没有证据证明其婚后入赘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行政机关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安置补偿政策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行终3766号

2.“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招婿户口返迁人员能否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的待遇,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入赘男”的户籍在征迁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迁补偿方案确定时,“入赘男”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入赘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四是“入赘男”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五是“入赘男”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承认其效力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0行终75号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外嫁女”(或“入赘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认定外嫁女的成员资格时,可参考以下原则:

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在男方固定生活的,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与配偶均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出后,户口或承包地或承包地之一在娘家,但其在男方生产、生活,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到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贫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出后,因为离婚,又迁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摘自高圣平、王天燕、吴昭军著:《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2月出版,第166页。)

二、入赘男子与女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俗称入赘。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即是指入赘。在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方,如果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男方往往被社会看不起。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农村中,对入赘男子及其子女的歧视仍时有发生,如不给予其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或者给的权益是打折扣的。我国《婚姻法》确定了男女平等原则。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应该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予以歧视。在本法审议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本法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而本条第2款讲的是对男方及其子女的保护,应该将本款删去。考虑到对入赘男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因此本款也可以看作是对妇女的保护,放在本法中规定,不仅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也与本法的主旨相符合的。

注:1.上文中《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第9条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吸收,即“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上文中《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第33条,已经在2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中修改为第五十六条,即“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摘自汪琼枝:《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文释义》,2006年5月出版,第271页。)

三、招婿女村民和上门女婿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农村实践中,男子入赘偶有发生,但是村委会一般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拒绝给予入赘男子村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4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村规民约中排除入赘女婿的村民权利实际上是针对招婿女村民的不平等条款,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招婿女村民和上门女婿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义务。

注:上文中《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第9条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吸收,即“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摘自苏东:《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第19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 【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

“入赘”是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夫以妻居的一种婚姻方式。当遇征地补偿时,很多“入赘男”的合法权益都被剥夺,“入赘男”是否享有本村同等村民待遇?本文从相关法律、案例以及观点等方面梳理相关知识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入赘男”未生活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未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不能享受安置补偿政策——杨传武与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案例要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等。“入赘男”户籍没有迁入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在此分得责任田,没有证据证明其婚后入赘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行政机关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安置补偿政策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行终3766号

2.“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招婿户口返迁人员能否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的待遇,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入赘男”的户籍在征迁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迁补偿方案确定时,“入赘男”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入赘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四是“入赘男”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五是“入赘男”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承认其效力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0行终75号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外嫁女”(或“入赘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认定外嫁女的成员资格时,可参考以下原则:

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在男方固定生活的,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与配偶均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出后,户口或承包地或承包地之一在娘家,但其在男方生产、生活,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到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贫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嫁出后,因为离婚,又迁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摘自高圣平、王天燕、吴昭军著:《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2月出版,第166页。)

二、入赘男子与女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俗称入赘。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即是指入赘。在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方,如果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男方往往被社会看不起。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农村中,对入赘男子及其子女的歧视仍时有发生,如不给予其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或者给的权益是打折扣的。我国《婚姻法》确定了男女平等原则。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应该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予以歧视。在本法审议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本法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而本条第2款讲的是对男方及其子女的保护,应该将本款删去。考虑到对入赘男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因此本款也可以看作是对妇女的保护,放在本法中规定,不仅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也与本法的主旨相符合的。

注:1.上文中《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第9条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吸收,即“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上文中《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第33条,已经在2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中修改为第五十六条,即“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摘自汪琼枝:《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文释义》,2006年5月出版,第271页。)

三、招婿女村民和上门女婿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农村实践中,男子入赘偶有发生,但是村委会一般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拒绝给予入赘男子村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4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村规民约中排除入赘女婿的村民权利实际上是针对招婿女村民的不平等条款,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招婿女村民和上门女婿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义务。

注:上文中《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第9条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吸收,即“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摘自苏东:《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第19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 【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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