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其中,协议离婚需要向民政局提供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离婚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以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不能排除为了尽快离婚,而做出了妥协和让步。《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即为协议离婚。如果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所附的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签字了,也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更谈不上做为法律判决的依据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另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可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来源 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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