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关系是指哪些
1、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无因管理;合同是引起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形式一般为证明债权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和权益损害的一种行为,行为发生即相应地依法产生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哪些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
5.按期支付利息。银行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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