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建议参考:
1、在离婚时,军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住房公积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且没有特殊约定,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军人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住房公积金,并且在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共同使用或共同积累,那么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军人在婚后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了房产,并且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住房公积金的归属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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