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如何享受待遇!

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不小心摔倒或因重大疾病身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当享如何、及享受何种待遇呢?


案情描述:

原告天津市蓟县东赵乡福利造纸厂是从事货物运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赵春梅)的丈夫田海峰系该企业员工。田海峰工作期间,原告为其开具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5日,田海峰非因工死亡。后原、被告因田海峰的丧葬补助金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9372元。原告不服,而成讼。本案中丧葬补助费应该由原告承担么?如果不由原告承担、应该由谁承担呢?


案件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此,丧葬费及救济金应该从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不应该由公司实际支付。

2、如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则在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丧葬补助费及救济金”均由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则在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丧葬补助费及救济金”的支付,法院大概率会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

3、本起案件,“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为田海峰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田海峰在职期间非因工死亡,就丧葬补助金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故本案被告在原仲裁中向原告主张的丧葬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丧葬费及救济金标准每个地方均会有地方参考的政策,仅以天津 为例:参考(津政发〔2008〕17号)文件。部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参考下文案例。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㈥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㈦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参考案例:

河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7663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关于陈振超要求淮阳烟草公司和周口烟草公司给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一条规定: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第五条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3246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北京市关于丧葬补助费申领细则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目前不予支付上述费用,且一般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由深圳科源公司先行支付涉案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无不当。鉴于北京市尚未出台具体标准及相关操作细则,实务中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给付无法进行操作。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涉案抚恤金、遗属津贴,并无不当。

福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3937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规定了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救济待遇标准,并规定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本案中,张路林的死亡经认定属非因工死亡,华威公司未依法为张路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张路林的遗属刘惠芳、张某存在确需救助的情形,且华威公司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并不足以证明华威公司无力承担刘惠芳、张某遗属救济待遇,据此判决华威公司按照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刘惠芳、张某支付遗属救济待遇,并无不当。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4513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的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不包括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故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9328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是现行有效地方法规,一、二审依据该规定第十条关于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判令鸿日公司向陈*河遗属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理据充分。

鸿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主张无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该条款虽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排除此情形下亦可以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他条款亦无对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不得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禁止性规定。一、二审对鸿日公司无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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