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常年在家从事家务,照顾老人、孩子一方,如果面临离婚的问题,在离婚诉讼过程或者协议过程中,建议将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约定清楚。如果另一方存在过错,则最好也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家务补偿”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双方在离婚时,主要负责家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但是该请求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上述典型判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本案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重要积极意义。
民法典以法律条文形式,“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可见,这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判决的背景,与民法典中作出的修改并正式实施有关。
关于经济帮助,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予以约定。与前述家务补偿一样,主张的一方要举证证明自身存在生活困难,对方有负担能力。
近日,江苏省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妈妈离婚获200万家务补偿。
除了家务补偿之外,婚姻女性还要知道这几种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就是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上三种制度都很好的保障了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并且这三种救济制度并不互相冲突,只要满足适用条件,离婚时都可以提出!
近日,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近日,江苏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近日,江苏省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近日,镇江扬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民法典》之前,《婚姻法》中就有对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规定,但此规定须以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为前提。这样离婚时“主内”的那一方,才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主内”的一方往往显得非常弱势,不少女性就此陷入“绝望主妇”的境地。《民法典》“唤醒”了家务补偿制度,正是基于对女性权益的深深关切。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家务补偿制度,明确了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在具体的离婚纠纷中,法官一般综合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务的强度、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家务补偿金额。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家务补偿制度,明确了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在具体的离婚纠纷中,法官一般综合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务的强度、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家务补偿金额。
注意,《民法典》并未对离婚家务补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法院裁决时主要根据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贡献程度、当地生活水平、被要求补偿一方经济能力等综合情况酌情裁判,因此各个案件具体实施中会产生较大差异。
近几年,支持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日渐增多,主要是因为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了家庭主妇有权在离婚的时候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这个调解结果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家务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不排除其他救济制度的适用。《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家务补偿制度,明确了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在具体的离婚纠纷中,法官一般综合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务的强度、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家务补偿金额。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我们通俗所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家务补偿并非新鲜事,此前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案例。例如,2018年上海一位全职太太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太太家务劳动补偿36万元;2019年广州一名妻子因照顾孩子导致工作受到影响,离婚后获得了30万元的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的数额是根据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收入、家庭财产、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一般来说,离婚夫妻在协商离婚协议书时,需要协商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如果无法协商,则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
《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提出家务补偿诉求。实践中,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需符合哪些条件?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据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正式将家务劳动补偿,确立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以上便是法律针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只要有相关证明,在离婚的时候,家庭主妇完全有权要求索要家务劳动补偿,这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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