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吧。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4月29日在张某母亲委托的朋友带领下在被告儿童乐园游玩。张某在正常游玩过程中由于其中的游乐设施通道有间隙,导致张某在奔跑的过程中摔倒。4月30日被送至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2018年5月2日行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5月9日出院。某儿童乐园与某泰商业系租赁关系,两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的受伤,造成了张某的多项损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一)原告向被告儿童乐园购买门票,凭票进入被告儿童乐园经营的游乐场所游玩,此时被告儿童乐园即为原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儿童乐园与原告形成了服务和被服务关系。被告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要求,使原告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

尽管被告儿童乐园已经在其游乐场所警示: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说明游乐设施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使用游乐设施)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法院确认被告儿童乐园未对原告的人身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人身受到的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系儿童,未成年人,其同去的陪同人员作为监护人,没有能够全程陪同游玩,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原告游玩时的危险性,其陪同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双方责任的大小,法院认定被告儿童乐园承担90%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

(二)为原告提供游乐服务的主体是被告儿童乐园,而非被告某泰商业。被告儿童乐园是租赁被告某泰商业店内指定位置场地经营儿童游乐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儿童乐园亦为依法经营。故法院认定被告某泰商业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律师看法

本案是一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的。风险对于“相应”责任比例的把握,一般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主体性质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等四个方面因素。在确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要考虑义务的可为性,注意区分受害人的身份情况,并区分经营者是专业机构还是非专业机构风险性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未履行与该风险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风险性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最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理应承担一种主动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风险性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确定责比例的关键点。

1、应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判断

风险性娱乐项目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和“人”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具体在本案中,主要为“淘气堡”游乐器械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以及本身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根据“淘气堡”娱乐项目的风险特殊性,应包括身体状况询问、安全事项提示、游玩之前的安全指导等。

2、从经营者行为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判断

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标准:

第一,法定标准。在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立法规定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用于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法定判断标准。

第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的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应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判断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要高于一般人注意标准,应适用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在具体适用上可从经济因素、经营内容因素、服务对象因素和服务延伸因素等方面加以确定。

第四,一般标准。经营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如对于只是通过商场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如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内有遭受窃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儿童乐园 “淘气堡”游乐设施的使用为风险性娱乐项目,其对于程慕妍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

3、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判断

从客观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

第一,保护措施是否合理。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设施、食品或服务不存在对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所占有、使用、管理的物、人或所设立的危险环境承担积极的控制措施,以防止对他人造成的侵害。

第三,警告措施是否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但对潜在的危险应承担告知义务,对于明示的、公开的危险也应承担警告义务。

第四,检查行为是否到位。安全保障义务人应采取措施检查其所有的或管理的物品是否存在潜在的会致他人损害的危险,在发现可能存在潜在危险而未采取合理措施排除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五,救助措施是否合理。如果在损害发生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对受害人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救助措施,以防止损害加大。儿童乐园提供“淘气堡”游乐设施潜在存在程慕妍人身损害的危险,尽管其在游乐场所内设置含有内容为“特别注意事项,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的警示标志牌,但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程慕妍利益受到损害。

4、对于“相应”责任比例的把握,一般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主体性质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等四个方面因素。在确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要考虑义务的可为性,注意区分受害人的身份情况,并区分经营者是专业机构还是非专业机构。

二、风险性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未履行与该风险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尽管儿童乐园已经在游乐场所内设置含有内容为“特别注意事项,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的警示标志牌。但未明确消费者应履行哪些监护责任及如果违反可能产生的相应责任,该说明不明确,未起到警示作用。且儿童乐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明确说明游乐设施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及其已经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游乐设施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儿童乐园未对程慕妍的人身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风险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而言,实践中,应注意以下情形:

1、风险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需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获得相应操作技能。

2、经营者要有明确的告知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提前告知,消费者有知情权且有注意义务

3、对于正在发生的损害,经营者需要及时劝阻和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4、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场所,需要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用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于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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