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的规定?
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二、2018乙肝入职新规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洞誉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扩展资料: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迹困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姿颤念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
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
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社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三、乙肝携带者可以办健康证吗?
乙肝患者是可以办理健康证的。
只要各方面指标正常,乙肝是可以办理健康证的。乙肝是可以办理健康证的,现在健康证的办理早已取消乙肝5项,这一个检测是被国家所禁止的,所以乙肝病毒衡睁携带者只要肝脏功能正常,各项检查指标都处于正常的状态,这就可以办理健康证。针对乙肝前凯病毒携带者也必须要定慧拦唤期的进行随访检查,一旦发现不正常的表现,需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大部分情况下就可以有效维持肝脏功能的正常,也不容易会影响到个人的健康。
可以
可以
四、乙肝病毒携带者会被开除吗?
你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不会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被开除。国家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008年1月尘键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腊郑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7年5月1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轮兄颂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职体检是专项体检之一“启程体检代检”,旨在通过体检保证入职员工的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培启弊专业工作,在集体生活中不会造成传染病流行,不会因其个人身体原因影响他人。入职体检有相对固定的体检项目与体检标准,选择专业体检中心能保旁判证体检质量。但由于入职体检内容较为简单,所配族以不能完全代替健康体检。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具体有哪些?
只要你肝功检验正常,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劳动法规定不允许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但是从事餐饮、食品、医疗、幼教、医药等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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