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径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工手续,停缴了社会保险,此举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此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案情介绍
2003年6月,阿华入职天豪公司,天豪公司将其安排至瑞祥公司工作,工资由瑞祥公司以打卡方式代发,当月工资在次月发放。
2021年8月,天豪公司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打电话说从9月起,天豪公司不再为其发放工资,让其和另一员工阿英将劳动关系转至月秀公司,其和阿英均表示不同意,天豪公司不仅停发了其2021年9月以及10月的工资,且擅自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停缴了社会保险。
经社保查询显示停缴理由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天豪公司从未与其协商一致,却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径直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退工手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阿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豪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天豪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径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工手续,此举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以此为基数乘以2得出赔偿金的数额。
三、律师说法
常见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就是用人单位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但是鉴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为此,有的用人单位便考虑以其他方式变相辞退员工。例如:长期不发放工资迫使员工离职,以停缴社会保险的方式迫使员工主动离职,或者不提供劳动必要工具和条件的方式迫使员工离职等。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即是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方式变相辞退员工。
本案之所以法院支持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通过调查核实了用人单位停缴社保的理由,根本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理应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遇到用人单位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方式变相辞退员工的,员工可以立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无需再以书面发函的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毕竟如果核实系劳动者自己离职的,那么便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而无法再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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