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规定,股权是允许被质押的,但在中,股权质押具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关于公司法对股权质押是否有强制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公司法对股权质押有强制规定吗
1、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质押的强制性规定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质押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1、根据典规定,股权质押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股权质押只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行为的强制性规定为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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