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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