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就是,异议股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之前,必须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后才能起诉解决争议。否则,异议股东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李文权与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018)沪0114民初636号〕,原告李文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前航公司以700万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前航公司1.63%的股权。法院查明的事实:一、2016年7月12日,被告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经营期限的规定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李文权等提出质疑,并起诉确认该决议全部无效。二、2017年6月26日,被告前航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如下:......2、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不约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中原告等九名股东在上述决议上签字表示不同意。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系对小股东权利的救济机会之一。......公司法该条文应指股东必须在六十日内向公司提出收购股份的申请,如果没有向公司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股东与公司就收购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否则诉权丧失。即决议形成之后的六十日内,异议股东应当首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只有寻求了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果后,才由司法对此进行干预,这也是司法对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就本案而言,原告虽表示曾口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过收购股份申请,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则表示原告并未在决议作出之后六十日内向公司提出收购股份的申请,鉴于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观点,并无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实难采信。综上,原告在未向被告主张股份回购申请的情况下,直接向本院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并不符合公司法相关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权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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