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网络消费涉及到的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等第三方支付所负债务,离婚时,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放】
杨元与周某于2017年3月8日因感情破裂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周某所有,婚内个人债务各自承担。但离婚后共同债务一直由杨元一人承担。自登记离婚之日起至2018年7月底,二人一直居住在一起,共同抚养儿子杨振轩,该期间周某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杨元在自身负债累累的情况下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借贷方式,代为支付二人生活等相关费用。
杨元认为二人在婚内以及离婚后的家庭经济支出严重超出了普通家庭能承受的经济负担。婚内通过信用卡以及借贷的方式获取的资金均用于家庭生活及经营。基于目前杨元所承担的婚内共同债务和婚后个人债务过重(网贷约280000元,信用卡约350000元,花呗平台借款33196元等),其中网贷信用卡多数已逾期数月,现已无力偿还。于是向法院诉求判令周某共同承担婚内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家庭债务488403.68元及利息。
周某答辩称,杨元起诉共同承担债务和利息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应得到支持。其对于杨元通过信用卡及借贷平台获取资金的行为毫不知情,杨元对外借款亦未告知被告;其自身也从事生意经营,其所借款项未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杨元所起诉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应由杨元个人承担。另,杨元婚前已存在大量个人贷款未还清,其起诉的借贷金额极有可能用于归还婚前个人贷款。
【律师分析】
杨元和周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在未提交反证情况下,该约定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另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杨元主张其向银行、借贷平台及同事的借款共计488403.68元属杨元与周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其对于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故杨元于离婚之前产生的债务应由其自行偿还。对于离婚后其所欠债务,杨元未举证证明上述欠款征得周某同意并用于离婚后共同生活,周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二人的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驳回杨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花呗消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能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另一方对花呗支出情况不了解,就要查询花呗的消费清单,如果离婚时还有没有偿还的花呗欠款,并且证实了是当事人用于个人挥霍的,这些消费都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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