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讲解)

【司法案例】

案号:(2018)京0108民初45685号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涉当事人间关系:原告是女方,被告是男方,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现已解除关系。

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声明》及同年6月22日签订的《双方财产协议》合法有效;2、对1号房屋及2号房屋进行分割;3.本案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后于2017年1月12日。双方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声明》,同年6月22日签订《双方财产协议》,约定1号房屋及2号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一人一半,重新分割。前述声明及财产协议均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其中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两份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效力,并由双方按约履行。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声明》和《双方财产协议》的效力,但在签订声明和双方财产协议时,原告具有乘人之危及欺诈的情形,且我们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有并已生效,自我们离婚后的法定期限一年内,双方也未主张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故离婚协议已依法生效并产生物权确认的效力,登记在我名下的1号房屋已是我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声明》中“离婚协议作废”的约定是无效的,《双方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我认为均系赠与合同的性质,在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之前,我均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行使撤销权,依法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法院查明:

1. 原被告二人于2017年1月12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项约定共有财产及私人财产的处理:“……房屋:男方名下两套房屋归男方单独所有,两套分别为(1)1号房屋;(2)2号房屋……”

2. 2018年3月19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声明》,约定“两人此前的离婚协议作废。在财产分割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及现金收入一人一半,以此为据,特立此约,在法律上生效。”

3. 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又签订《双方财产协议》,约定“两人于2017年1月12日协议离婚,现双方一致声明之前的离婚是为了做一笔投资而假性离婚,男方说女方有信誉记录,贷不下来款,因此,在离婚协议上就将1号房屋和2号的两套房产写在了男方名下,做了房屋抵押贷款。在假性离婚之后,男方将贷下来的钱,通过女方去投资给个人,因此女方一直承担着房屋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这证明双方并不是真正离婚。鉴于假协议的财产分配对女方存在不公平,男方也需要女方为其偿还利息和本金,因此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又拟定一份声明,特别对婚后共同财产1号房屋和2号房屋进行了重新分割,双方达成一致并在声明上签字画押,认定该声明有效。目前,所有房屋抵押贷款已经还清,但双方名下还有两套房没有处理,经协商双方全部财产分割如下:1.1号房屋和2号房屋两套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拥有。2.1号的房产,属于男方个人单独所有。3.2号的房子,属于女方个人单独所有。双方那个对此协议达成一致,并承认一切真实有效,该协议在法律上生效。”

法院判决:

1. 确认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声明》有效;

2. 确认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双方财产协议》有效;

3. 1号房屋及2号房屋由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

【案件分析】

1. 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亦是合同的一种,因此结合上述法律条文可知,依法订立的离婚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确认后便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便男方主张双方内部约定“假离婚”,也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书内容可以分为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各个条款间也是相互独立的,后来双方签订的《声明》中约定的离婚协议作废指的是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作废,因而并不影响原离婚协议书中对于人身关系方面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2. 为什么最终法院确认了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声明》及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双方财产协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首先,双方在《声明》中约定离婚协议作废,对离婚协议书中经过登记确认的离婚人身关系不产生效力,双方在声明中的约定明确指向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该声明中的财产约定,因为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声明》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变更,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男方声称签订《双方财产协议》时受到了女方的欺诈,但是其却并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故,《双方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及声明中的财产分割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变更,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3. 为什么男方主张的撤销权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知赠与合同有一特殊性质,那便是“无偿赠与”。但是《声明》及《双方财产协议》是约定了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1号房屋、2号房屋,及婚后共同现金收入的分割处分意思,即由男女双方按份共有,一人一半,同时还约定了双方其他两套房屋的归属,该约定覆盖了双方婚姻间的各自名下的全部房屋及现金收入,足见双方明确这是分割全部财产的意思,该约定显然没有无偿赠与的性质,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所以不属于赠与合同,因此男方是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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