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财产怎样分割呢(离婚怎么证明分居)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分居离婚怎样分割呢(离婚怎么证明分居)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分居协议中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没有离婚,该协议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甲女和乙男结婚数年,婚后购买了3套房产和1辆小汽车,均登记在男方名下。由于现在乙男对甲女感情冷淡,为了顾及孩子,甲女提出先分居。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2套房产归女方,剩下1套房产和小汽车归男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分居,但没有离婚,也未办理相应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问:《分居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分居协议不同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为生效要件,即在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或者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分居协议是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通过分居作为缓解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并对夫妻财产进行相应分割,与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协议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中当事人的分居协议非离婚协议,即使没有离婚,对夫妻双方也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不动产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房产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所有权归登记一方。

但是在夫妻财产领域,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立的规则进行认定,即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应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和第1065条规定确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但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分居协议中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夫妻双方有权按照民法典1065条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房产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也应按照分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认定。

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女方也有权要求男方按照分居协议的约定归其所有的2套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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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和乙男结婚数年,婚后购买了3套房产和1辆小汽车,均登记在男方名下。由于现在乙男对甲女感情冷淡,为了顾及孩子,甲女提出先分居。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2套房产归女方,剩下1套房产和小汽车归男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分居,但没有离婚,也未办理相应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问:《分居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分居协议不同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为生效要件,即在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或者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分居协议是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通过分居作为缓解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并对夫妻财产进行相应分割,与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协议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中当事人的分居协议非离婚协议,即使没有离婚,对夫妻双方也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不动产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房产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所有权归登记一方。

但是在夫妻财产领域,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立的规则进行认定,即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应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和第1065条规定确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但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分居协议中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夫妻双方有权按照民法典1065条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房产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也应按照分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认定。

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女方也有权要求男方按照分居协议的约定归其所有的2套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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