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量刑(介绍买卖爆炸物定罪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手段,作案工具、参与人;

(2)逃避国家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手段、经过;

(3)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种类、数量、杀伤力、部件的来源、数量、种类、品名、产地、价值、特征,去向以及明知程度;

(4)单位犯罪的,单位决策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时间、地点、决策经过、具体部署、实施过程和获利情况等;

(5)非法制造的,应查明是自行设计、制造,还是改装、修复和购买零件装配,技术获得方式、途径;

(6)非法买卖的,应查明从事枪支、弹药、爆炸物经营活动有无许可、经营数量、次数、雇员、交易人等;

(7)非法运输的,应查明行为人有无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枪支、弹药、爆炸物运输的行为以及如何逃避监管,运输工具、路线、起运地、目的地情况、运费及相关参与人员情况;

(8)非法邮寄的,应查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蒙混、夹带、欺骗等方式,是否与邮政人员通谋,包裹特征等;

(9)非法储存的,应查明行为人储存场所,储存物是否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情况,委托人、管理人、经手人、知情人等;

(10)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查明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联络、交易等详细经过;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用途,如销售自用、赠与及是否进行其他活动等情况;

(1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上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

(3)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动机、目的。

4、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 证人证言

包括发现人、保管人、买卖关系人、制造工人、技术传授人、查获人等,单位犯罪的,还要收集参与员工、单位领导等知情人的证言。

(三) 物证

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零部件、机械设备、交易款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物证。

(四)书证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买作案工具的收据、发票,书信、字条、日记,杀伤力证明,经营许可证、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账目、图纸、技术要求说明书、生产日志记录本、邮寄凭证、运输合同等书面材料。

(五)鉴定意见

包括:指纹、足迹等痕迹鉴定意见,枪支、弹药、爆炸物及零部件的性能鉴定意见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查获武器、监控交易、转移过程等录像、录音资料;

(2)犯罪嫌疑人转移行动轨迹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电子数据。与本案有关的微信、QQ、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通讯内容、支付交易记录及其他电子数据等。

(八)其它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首、投案、前科证据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4、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审讯等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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