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驾驶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违章行为时,才会予以扣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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