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 北京市户籍居民。
- 非北京市户籍就业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 非北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是指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在职学生)。
- 本市户籍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 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办理材料:
-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或灰色背景)一张。
- 北京市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除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 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须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须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须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 6 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同时,须分别申请签注。
-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有效期三个月)。
3、办理流程:
-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 号)。
- 各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海淀受理点(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朝阳受理点(朝阳区南磨房路甲 5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通州受理点(通州区玉带河东街甲 47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顺义受理点(顺义区顺平西路 8 号院国门商务楼 2 层 B 区 08 窗口)。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昌平受理点(昌平区昌盛路 36 号院 5 号楼)。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大兴受理点(大兴区金星路 8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房山受理点(房山区良乡镇良乡西路 5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东城受理点(东城区金宝街 67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西城受理点(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68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石景山受理点(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 1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门头沟受理点(门头沟区新桥大街 45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平谷受理点(平谷区林荫北街 13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怀柔受理点(怀柔区北大街 7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密云受理点(密云区新东路 285 号)。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延庆受理点(延庆区庆园街 60 号)。
5、办理时限: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再次申请签注,7 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议参考:
1、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申请人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办理地点,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办理。
3、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现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影响其他申请人的正常办理。
4、申请人在领取证件时,应当仔细核对证件信息,如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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