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无证驾驶遭遇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吗?

2、员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3、无证驾驶与事故的关联性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4、如何防范用工中的工伤风险?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某日,刘某驾驶摩托车到某物业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宁乡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虽属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但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6年3月23日,刘某申请工伤认定。宁乡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5月 23 日,宁乡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的伤认定为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宁乡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至法院。


二、【法院观点及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刘某无证驾驶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支持宁乡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判决不予支持某物业公司不予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改变了工伤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年12月14 日[2010]行他字第182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同时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的,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标准。


某物业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2010]行他字第182 号司法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宁乡人社局认定刘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并认定为工伤,具有法律依据。


三、【用工风险防范】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一规定中的 “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理解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是这样明确的: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由此得出“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符合该三种情形,即可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即使员工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况,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人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1.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罹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只是缴纳一部分的商业意外险,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将由企业全部承担。


当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需要赔付给员工:住院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多项赔偿项目。而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需要赔付给员工: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较少的项目。


工伤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的商业险可以作为补充使用。


2. 建立和健全工伤预防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真正做到人人、处处、事事、时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做好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采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辨识和分析系统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加强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发现生产活动中不安全因素的最主要的手段之一,通过安全检查和安全监测,熟悉现场生产状况,消除隐患,控制不安全因素,纠正不安全行为。


3. 加强安全教育


包括入厂三级教育、全员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特殊工种上岗持证培训工作。入厂三级教育、全员安全教育的重点在于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术素质。日常安全教育主要是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并组织安全活动,目的是通过事故案例的分析研究,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查找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案例来自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956号,本文节选自蔡飞著《一本书读懂你不知道的劳动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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