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缴费分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或者雇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个人基本养老缴费基数和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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