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请求事项:
将【】人院(2021) 民初 号【】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1日,【】有限公司就购买【】公司(包装材料一事签订《加工定做合同》。该合同虽名为“加工定做”,但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并不相同,该合同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公司提供通用的原材料,【】公司仅在购买过程中要求添加商标标识。因此,【】公司购买的包装材料属于【】公司生产的“局部修改的通用产品”。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按照买卖合同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异议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9日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1b7C2pRVwBcDVA.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