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王炳楠(化名)终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上班。但在上班1个小时后的9点17分,因事故工亡。公司将王炳楠送到医院,经诊断王炳楠已经死亡,并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书记载,王炳楠死亡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时18分。公司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在网上为王炳楠申请了社保增员。申请操作时间为2022年4月1日9时28分。
2022年4月14日,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王炳楠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保中心拒绝 核定支付。
那么,社保中心为什么拒绝 核定支付呢?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王炳楠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是王炳楠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故社保中心认为公司申请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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