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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沅陵县官庄镇老319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官庄镇供销社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沅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37.41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自酒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汽车的行为已得到遏制,但酒驾、醉驾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例仍然屡见不鲜。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摩托车驾驶员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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