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这样的行为是会被处罚的,我们国家有专门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那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有哪些内容?请跟随律师工作站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是什么
法律常识: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下:
1、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2、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3、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
4、导购误导消费;
5、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6、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7、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8、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9、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侵犯人格尊严的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欺骗消费者
法律常识:
欺骗消费者涉嫌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五百兜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作出如下处罚:经营者需按照消费者的意愿增加赔偿其因为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不足人民币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法律如果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https://www.523it.com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各地高院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227C2pQUQlVAVM.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