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其妻要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法院如何判决?

一对夫妻因不孕不育症到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但在此过程中丈夫因病去世,妻子因坚持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遭拒绝,向法院起诉该医院。912日,南都记者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某与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到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经多次治疗后,医院为他们夫妻培养成功冻囊胚12个,并准备胚胎移植手术的过程中,王某丈夫因病去世。之后,王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医院却拒绝继续为李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的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王某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 。所以,医院以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理由拒绝给王某做胚胎移植手术是不成立的。且从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王某丈夫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王某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王某夫妇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故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

该案中,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关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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