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经过法院审理,原告所说的王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并非夫妻关系,王某是以个人名义承租公司一个车间,王某表示原告由其个人雇佣,受王某管理并由其个人发放工资。原告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情介绍
2021年4月,阿超经老王招聘至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作,日常工作由老王安排,工资由老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期间,阿超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2021年10月,老王无故将其辞退。阿超认为,老王是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老王将其辞退,就相当于公司把他辞退。为此,阿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阿超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查明,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并非老王。而根据老王陈述,老王向这家公司租赁了一个车间,找了包括阿超在内几个工人干活,工资是老王通过微信转账发放。老王与这家公司并无关系,其本人不怎么认识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院审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劳动关系的特征出发,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形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阿超诉请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已查明,老王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夫妻关系,老王系以个人名义承租该公司的车间,老王表示阿超由其个人雇佣,受老王管理并由其个人发放工资。阿超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综上,法院认定阿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阿超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鉴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原告为了证明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确实无法证实与被告公司有关。其一,公司没有直接给员工发过工资,该员工的工资系由个人直接微信转账发放;其二,公司没有给该员工缴纳过社保,也未给该员工代扣代缴过个税;其三,该员工系替个人干活,并接受个人的管理;其四,员工的“老板”与这家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四,这家公司实际上并未对该员工有过劳动管理。
因此,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言,其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务必要掌握一些相关的证据,切不可盲目仲裁。实务中如果要明确该员工到底是替个人干活还是给公司干活,除了发放工资特征外,还可以通过车间生产的产品归属、厂服、厂牌、带有公司logo特征的文件袋、资料等进行辅助证实。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243C2pQVQBVA1w.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