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参保女职工享受同等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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