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刘某仁支付原告刘某争劳务费40600元。
案情: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6月,刘某争为刘某仁提供贴砖劳务,经双方结算,刘某仁向刘某争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刘某争连站工地贴砖肆万零陆佰元(40600元),刘某仁签字并捺指印。
另查,欠条日期刘某仁虽书写为2021年1月1日,但双方实际对2021年1月1日至6月的劳务费也进行了结算。2022年2月15日刘某争向刘某仁提出让其支付工资款时,刘某仁隔三差五不接刘某争电话,拒绝沟通,刘某争遂将其诉至法院。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也以欠条形式确认了欠原告贴砖工资40600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请,遂作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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