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 1-10 赔偿标准在河北省可能因地区、行业、企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工伤伤残等级 1-10 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地区而定。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地区而定。
4、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5、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康复治疗费:根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9、交通食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其他费用:如鉴定费、假肢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企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伤保险机构,以获取准确的赔偿标准和相关政策。
建议参考:
1、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遵守操作规程,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如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就医,并向用人单位报告。
3、在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时,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4、如对工伤认定和赔偿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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