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网络上又出现了一则有意思的案件,说的是小李去超市购买了过期一分钟的酸奶,并提出索赔的问题,引起大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的讨论。
这个问题确实有点极端的意思,过期一分钟,仅仅是一分钟啊,是不是一分钟就意味着产品质量发生了质的变化,前1秒还可以正常食用,后一秒就变质了?或者说自己正在喝这瓶酸奶,结果喝着喝着就由正常食品变成了变质食品,好像真的没有这么神奇,但是否意味着商家可以不赔偿呢?
答案是否定的,从我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来看,不可否认的是,销售过期一分钟的酸奶,商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有义务及时处理临期食品或提示消费者食品临近保质期,当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马虎也好,疏忽大意也好,或者以为不会产生其他伤害人体的后果也好,赔偿责任是客观存在的。那是否意味着可以采用威胁、恐吓或者漫天要价的方式来主张赔偿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赔偿归赔偿,维权归维权,还是要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行为人恶意购买过期的商品,并以此为由索要高额的费用,甚至以曝光等威胁、恐吓的手段,有预谋的敲诈商品经营者,则可能会导致自己维权转变为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总之一句话,依法维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反之打着维权的幌子实施其他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的侵权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系笔者的一种看法,与大家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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